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谈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19 11:01:10


    目前,由于各种劳动者与各种用人单位诸多,所以在他们之间便产生了多种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其中最常见的关系。那么,如何看待和解释这两种关系呐?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谈谈自己的见解。

    劳动关系具体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方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方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方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用工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当劳务关系的用工方是用人单位时,便与劳动关系很相近,都是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但又有以下本质区别: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除存在经济关系外,还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即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等。而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主体地位平等。3、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而劳务关系则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4、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参与单位管理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没有保险、福利待遇等。5、施工名义以及责任承担不同。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工作,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而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陈晓菲 杜文慧    


关闭窗口

您是第 8856737 位访客


Copyright©2024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