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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开民催字第350号
申请人杭州朗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章珮璐,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朗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200053/23452425、出票金额为壹拾万元、出票人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5月19日、收款人为义马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4年11月19日、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会计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杭州朗廷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建涛
审 判 员  崔 敏
代理审判员  刘红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晓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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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