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5月4日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中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号丹尼斯1天地项目第3层13F-***号商铺租赁给原告经营主题餐厅使用,租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严格遵守了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但由于2020年1月下旬全国爆发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原告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故请求解除租赁协议;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履约保证金、装修施工押金、营业额、租金等188550元及利息;配合原告搬离店铺内相关餐厨设备,并赔偿食材损失费用。
案件焦点:
受疫情影响的租赁合同是否应该解除。
裁判结果:
在诉调团队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及员额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解除租赁协议;李某自担费用将商铺恢复至毛坯状态;郑州某百货支付李静各项费用余额部分111045.4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郑州高新区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豫0191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对上述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是否生效:
本案为司法确认案件,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强调,要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案件,谨慎适用合同解除权,要准确把握疫情因素对不同行业的影响程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对正常经济秩序的冲击。同时,在纠纷解决的方式上,要注意发挥调解的作用,鼓励当事人协商处理矛盾。本案中,在人民调解、法院调解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约定解除权的条件达成,租赁合同得以和平解除,相关主体之间达到利益平衡,符合合同解除权的立法价值取向,也是对民事活动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尊重。同时,合同双方主体从原有的权利义务中解脱出来,将资源重新配置到更加符合疫情防控、复工复产需要的领域,有利于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中加快恢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
本案系河南省第一例因疫情引起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立案申请、提交材料、开展调解、申请司法确认、完成司法确认,大部分工作都在线上进行,隔空快速确认的“云模式”不仅更加高效、便捷,而且有效地降低了疫情扩散风险,该案在郑州中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法律和社会效果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