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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与执行衔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2-03-13 11:40:43


审判与执行是法院工作业务的两大内容,是诉讼程序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审判的职责主要在于“确认”,而执行的职责主要在于“清账”,在于“落实”判决的结果,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是审判的继续和延伸,二者是紧密相连的。但是,由于二者在性质又有不同,所以,在实践中,二者的衔接存在一定的问题,致使一些当事人的利益不能得到顺利实现,为使审判与执行能够更好的衔接,提高审判执行的质量和效率,特将上述问题予以归纳,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对策和建议。

一、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判决主文不明确,缺乏可行性

在执行的生效裁判文书中,常常出现判决主文不明确,只有履行标的数额,没有履行日期,或者财产范围确定模糊等现象。例如判决   年  月某村民组返还他人土地七亩,但是却没有该土地的具体四至,使判决至今难以实际执行。又或只判决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但对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却不做说明,致使在执行中产生新的分歧。

这样的生效裁判文书屡见不鲜:比如,有的判决书,当事人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判决解除后,判决中没有相关房屋返还的内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房屋没有裁判文书作为依据;又有案件,当事人请求维持土地承包合同,判决维持,但判决中没有合同标的物即土地的相关内容,而该土地早已被其他人承包,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难度可想而知。还有很多类似情况,在此不再一一列举。上述案件不能得以很好的执结,也是造成执行案件信访压力的原因之一。

(二)审判人员不愿做诉讼保全。

在诉讼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仅能促使当事人双方尽快终结案件,而且也使合法当事人的诉求在最终实现时有所保障,因此,在不影响案件正常处理的情况下,应该提倡诉讼保全。因为在诉讼保全阶段,审判尚未尘埃落定,当事人不会想到转移和隐瞒财产等措施,且对法院的工作相应比较配合,故在这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落实,有必要时加以保全。另在查封扣押实物时,对管理人的指定及笔录的制作,也应当具体规范,以防止管理人转移财产,从而使执行陷入僵局。

然而,由于诉讼保全并非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而且复杂的保全措施有时要耗费审判人员过多的精力,增加了审判人员的工作量。所以,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多数审判人员是不主动建议当事人做诉讼保全的。而且由审判人员亲临现场对涉案物品进行保全,难免会引起一方当事人不满,认为法官对案件有先入为主的倾向。这也是部分案件未做保全的主要原因。

(三)依法追加诉讼当事人。

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查无音讯或无履行能力时,执行人员不得不对案件整体进行审查,最常见的办法是追加当事人。如果法律有明文规定,在执行过程尚能直接追加,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不再次通过诉讼以确定其他债务人。许多问题虽然在诉讼中就已暴露出来,但是,因许多与案件实际有密切利害关系的人并非必须成为案件诉讼当事人,故审判人员一般不主动追加,考虑到案件的繁简程度,也非法律规定能够释明的情形,为尽快结案,也不会主动告知当事人可能在执行阶段产生的不可预测的情形。因为上述情形,许多案件不得不在执行阶段追加新的被执行人,给当事人造成久拖不执的印象。

笔者认为,对于依法应参加诉讼的共同原、被告和第三人,应及时追加到案,一并审理、一次判决,避免在执行时须再追加被执行人,如不这样,不仅还要再进行相应法律程序,也有可能会因此而贻误执行战机。此外,审判人员也不能为了结案而办案,避繁就简,在审判阶段就能够追加的股东、合伙人、夫妻另一方等应当及时追加,避免在执行中再追加时,股东和其他合伙人已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

一、 对策

(一)、审判关口前移,做到未雨绸缪。

尽量使每个执行案件均有财产可供执行。使审判关口前移,做好审判中的财产保全措施。发现案件当事人有转移财产倾向的,就应及时提醒对方当事人采取保全。

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可以采取分流,效仿其他法院的执行登记备案制度,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先不进入案件流程,待被执行人的财产有据可查时再正式进入信息系统立案执行。这样即不延误实行申请人的利益,在执行案件人少案多的情况下,也不妨是一种提高执行结案率的方法。

令对各种笔录制作相应的固定格式,能完善许多办案经验不足法官的审判缺陷。当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许多审判过程中的材料将作为追加被执行人的依据。

(二)、提高信息化管理效能,达到信息共享。

我院已开始使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如果每位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都能够详细填写案件的各种信息,那么在执行过程中,就会避免许多重复的调查与询问,实现审、执之间的便捷互动,密切审、执间的沟通与配合。

现已采取的措施是将我院以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加以补充,我院以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仅在审判庭使用,所以多数格式中仅将使用效力局限于一、二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对原有文书补充后,将当事人的送达信息延展到执行终结前,这样在信息共享后,将解决对被执行人送达难的问题。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填写被执行人财产信息,使执行更有针对性。

(三)、定期轮岗制度,加强思想的统一和团结。

所谓“不在其位,不谋其政”,办案人员只有亲身莅临过审判和执行的岗位,才能体验及感受到各自岗位的特点及难处,以及审执配合的必要性。从而使审判与执行之间的合作能更自觉、更有效,在意识层面真正形成审执“一盘棋”的工作布局。

审判员与执行员应该定期交流,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从而达成共识。例如对具体案件中被告及第三人的追加在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跟为有利;对公告送达的应诉的当事人,对原告应当采取哪些预警措施,使其在诉讼阶段就对被告的财产进行调查和关注。并降低其对判决执行到位的期望值,避免把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转移到申请执行人和法院之间;当原告诉请的内容在判决时不具有可行性时,及时提出建议,使其变更诉求或者改变诉求。

(四)、法官助理制度,审执链接的关键。

根据我院第十期的绩效考核通报可知,考虑今年岗位调整等因素,除领导岗位外,我院一线民事法官七个月的平均收案数应在200件以上,今年每位法官的案件收案数预计会突破300件,且我院民事案件收案数逐年递增,一线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再加上绩效考核以及系统内外的各种活动,使法官疲于应付各种统计、汇报。为使法官能够专心办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法官助理制度确有必要。法官主抓开庭和判决,其他送达、信息录入及统计、报告等辅助性工作由法官助理来完成,另法官助理还可以起到桥梁作用,协助执行案件的送达及对案件当事人信息提供等任务,成为审判和执行实现衔接的真正实行者。

现在社会对法官的要求很高,但是人都有缺陷,不能做到十全十美,法官也并非万能。许多不可回避的来自生活和工作的压力也使我们法官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接受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所以法官助理制度势在必行。只有将法官从繁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脱离出来,才会更好的处理案件。否则,上述对审判法官的种种建议都将流为形式,审判法官不可能在案件审判还自顾不暇的情况下,还要考虑案件在执行工作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我们不能仅靠提高思想觉悟去实现许多工作目标,只有真正的人员保障才是许多制度落实的关键。

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建议,我们一方面应抓好审判工作,为今后的执行打好基础;另一方面也应通过执行来监督,对审判工作有所反馈,这对提高整个法院系统的办案水平和质量,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保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如今审判与执行的衔接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执行人员应当在接到案件时,多与原审理案件的承办人进行案件情况交流,以便尽快对案件的整体有所把握,制定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

我院现由执行局负责保全案件的执行是一项很好的措施,因为保全案件的统一办理可以避免被执行人财物的重复查封,也可以促成案件在审理阶段尽快调解,从而减少执行生效判决案件的数量。而且,也有效地防止当事人对审判人员公信力的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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