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豫0191刑更8号
罪犯李江,男,1984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滑县万古镇凤亭村30号,住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星城国际西苑5号楼1单元1901室。因本案,于2021年6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该处罚已执行;因本案,于2021年12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该处罚因疫情原因未执行。因涉嫌犯危险作业罪,于2022年9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3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3年5月26日,本院作出(2023)豫0191刑初52号刑事判决,判决李江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3年5月29日罪犯李江以患有直肠腺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江患有直肠癌术后并左第10肋骨转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罪犯李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