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郭幸福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5)豫0191刑更3号
罪犯郭幸福,男,1982 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XX519XX12XX301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71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怡园新邸小区15栋401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2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羁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豫019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幸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之前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2月28日郭幸福以患有重疾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郭幸福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503房间,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7765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