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5-05-30 17:26:29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191刑更3号
罪犯郭幸福,男,1982 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821218301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71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怡园新邸小区15栋401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2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羁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豫019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郭幸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之前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郭幸福因其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郭幸福患慢性肾脏病5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郭幸福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秦祎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