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徐学松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6)豫0191刑更1号
罪犯徐学松,男,1953年3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1010********,小学肄业,务工人员,住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1515弄30号103室。曾因参与流氓活动,于1974年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三年,于1977年3月15日因劳教期间不认罪服教被上海市劳改局延长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赌博,于1981年1月被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决定劳动教养两年;曾因犯抢劫罪,于1983年9月29日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8年9月22日刑满释放;曾因提供赌博条件,于2002年10月14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罚款一千五百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3年12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3月18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4年4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患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羁押,2024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7月10日作出(2024)豫0191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学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1月20日徐学松以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膀胱恶性肿瘤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徐学松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503房间,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7765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