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冯朝阳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1-23 11:00:00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
犯冯朝阳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6)豫0191刑更3号
罪犯冯朝阳,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 身份证号码 4113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瓦店镇瓦北村一村4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 年12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12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11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22年1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作出(2022)豫0191刑初4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朝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11月28日冯朝阳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1月2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冯朝阳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503房间,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7765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秦祎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