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屈晓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2-09 10:23:54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屈晓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6)豫0191刑更4号
罪犯屈晓萌,女,汉族,2003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赵河镇姜栋庄村半坡店8组21号,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洼刘新村A区1栋1单元16楼078室。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屈晓萌怀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5年10月20日被本院决定监外执行。现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2月10日作出(2025)豫0191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屈晓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2025年12月26日屈晓萌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2月3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屈晓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503房间,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7765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