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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黄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发布时间:2026-05-22 17:01:45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关于受理罪犯黄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6)豫0191刑更5号

罪犯黄华,男,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金铺镇徐庄村苏楼81号,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祥园13号楼1单元1503。曾因赌博,于2017年3月1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三支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一千五百元。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5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7月17日、2026年3月11日分别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和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6年3月11日作出(2026)豫0191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黄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宣判后,2026年3月11日黄华以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6年5月22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黄华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527房间,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7765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秦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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