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有一个因赡养老人而引发的遗产官司。话说郑州高新区某村已故的刘老汉、王老太夫妇二人,共生有4男3女,7名子女已全部结婚成家。生前,夫妇俩长期随三子和四子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三个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医疗费用。但是,大儿子却以兄妹多、先让其他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老两口为此去找大儿子说理,还曾将其告到人民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大儿子同意赡养老人,二老决定不再追究他的其他责任。可是,老两口万万没有想到,大儿子在法庭上的承诺只是口头说说而已,内心根本没当回事儿。所以,他把父母接到自己家里后,没多少天就又把父母赶了出来。这样,老两口只好又一直由三子和四子轮流照料。
2001年1月,刘老汉某去世,而老太太仍一直在三子和四子家轮流生活。2004年3月,老太太也病故,不仅老人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大儿子不管,连丧葬费也是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的。
大儿子对父母生前不孝,但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下5000余元遗产存在银行后,却与妻子偷偷到银行挂失后取走独吞。为此,其他六弟妹只好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大儿子除了在老父去世时支付了一点丧葬费外,很少对二老尽赡养义务,虽然没有丧失继承权,但只能继承母亲5000余元遗产中的100元,其余的应由尽赡养义务多的弟弟妹妹继承。同时,还判决本案受理费214元由大儿子负担。
这个案子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是有根据的。比如,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本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