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是河南省某县级市村民。2012年3月21日下午,该市两名法官突然来到他家,把三份该市人民法院的处罚决定书扔到他家沙发上走去。处罚决定书分别是对他和其妻、儿子的处罚决定书,三份处罚决定书的处罚理由分别是:陈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罚款一万元,落款时间为二零一二年二月七日;妻子与其儿子则分别是因辱骂,用瓷片投掷和刀具恐吓法院执行人员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各处罚款一万元。
在收到处罚判决书后,陈某于3月22日,去该市的上级机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复议。中院的法官说需要提供书面材料。3月23日,他又去中院,当他从中院出来时,有人给他打来电话说:“你的摩托车补贴款下来了,需要你的银行卡和密码,直接把补贴款打到你卡上”。于是,他就把妻子的邮政卡号报给儿子,让儿子去邮政所办理,结果密码报错被锁卡。3月24日,他与妻子、儿子一起到邮政所办理解码手续,却发现卡上少了三万元,问其邮政所工作人员,却被告知:是中院把款执行走了。其实,是法官为了早日执结此案,以欺骗的方法骗出陈某妻子的银行卡和密码并将款额划走的。根据上述案例,笔者谈谈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有关法律议题。
意见一: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可以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这就讲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行为,是妨碍司法罪中的一种特殊犯罪。这里的“有能力执行”和“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也有具体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第二条对拒不执行判决罪的客观方面作的具体解释是:“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人的能力”。第三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一)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五)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意见二: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法律有规定
看了陈某一案的情况,笔者对上述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有如下看法。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行为。 送达工作是诉讼的基础性制度,它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始终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媒介,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是实现诉讼任务,贯彻诉讼法核心原则的手段和途径。因此,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非常严肃的工作,并有法律严格的规定。据本案中当事人陈某讲,他和其妻及儿子收到的三份处罚决定书,是两名法官突然来到他们家扔到他家沙发上的。如果真是此情,那么法官的做法欠缺不合法。因为此种做法违反法律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2条也规定:“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可是,本案法院的人员把处罚决定书扔到受送达人家的沙发上,也没找见证人,各方又不签名盖章,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意见三:采取欺骗手段搞执行不合立法精神
人们都说,法院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其实,依法论理讲,法院也应该是最公正最讲理的地方。但是,这个“公正”和“讲理”能否真正体现出来,靠的是人,即靠每个法官的行动,而法官的行动又要靠法律的掌握,品质的磨练。法官只有端正了态度,廉洁为民、公正执法、严格按照法律办事,才能不违纪把案子办好。可是,本案的法官似乎在执行工作中有不当的行为。从该案中看,这些执行法官为了早日能执结本案,竟采取了欺骗手段。“你的摩托车补贴款下来了,需要你的银行卡和密码,直接把补贴款打到你卡上”这个电话假如是法院的人为尽快执结此案,打给当事人陈某的话,笔者认为法官的做法也欠妥。因为用这种欺骗方法来套取被执行人银行卡号和密码搞执行,也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可能有人会讲,这样套取被执行人银行卡号和密码是法官对待抗拒执行人的计谋和策略,但是,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都对欺骗的询问方式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态度,比如,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以暴力、胁迫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由此可见,以欺骗方法办案也是我国法律和司法规则不允许的。
意见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的依法受罚
人民法院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比如:《人民法院执行不能风险提示书》第六条规定:“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需承担加倍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如果拒不履行的,依法还要严惩。比如《人民法院执行不能风险提示书》第七条讲:“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拘留和罚款。”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假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呢。所以,陈某妻子与儿子如果确实有辱骂,用瓷片投掷、用刀具恐吓法院执行人员等方式阻碍法院执行的行为,被人民法院各罚款金额人民币一万元是不重的。当然,陈某一家对人民法院的处罚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上诉,但上诉不影响罚款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