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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只萨摩耶犬小狗构成犯罪

  发布时间:2012-06-14 11:30:13


    2012年5月31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该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只有初中文化的郝某因故意盗窃他人一只价值1200元的小狗,构成盗窃罪,被法庭判处罚金2000元。

    2011年11月上旬的一天上午11时许,被告人郝某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自己经营的修车店门口,指使其徒弟将被害人杨某的一只白色萨摩耶犬关进修车店内,后转移到自己家里据为己有。经有关部门鉴定,被盗的萨摩耶犬价值1200元,超过了法定认定盗窃罪的标准。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鉴于被告人郝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法院对其从轻做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 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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