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司法部决定建立律师宣誓制度,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的通知》,明确了参加宣誓人员的范围,规定了组织宣誓仪式的机构、时间和宣誓方式,对宣誓仪式和宣誓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至此,我国主要司法职业主体法官、检察官、律师等都有了自己的宣誓制度,这本是一件好事,可笔者也看到了一些消极的评论,究其原因,是大众审美被一场场作秀似的宣誓活动所累,用“无用论”将这种神圣的仪式划入“形式主义”的行列,笔者虽然理解这样的误读,却力挺宣誓这一庄严的“形式”。
其实,宣誓制度在我国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周礼》中有记载“有狱讼者,则使盟诅”。意思是,对于违背盟誓的行为,只要提起诉讼,司法官就可以直接判决:小事违誓当墨或鞭,大事违誓当杀。这样的惩罚是很重的。西方的宣誓制度更是十分普遍,并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有句话:“誓言在罗马法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当然,这近乎威严的强制力离不开西方世界特定的宗教背景。
哲学上有一对概念,“形式”和“内容”,它们是揭示事物内在要素和它们的结构以及表现方式的一对范畴,是唯物辩证法五对基本范畴之一。其实,宣誓一直是作为一种仪式存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确实可以归入“形式”的范畴。要深刻把握宣誓制度的价值,需要我们了解与这种“形式”相对应的“内容”所承载的内涵,认识到宣誓仪式中大声喊出的誓词不仅仅是一句承诺,一个契约,更重要的是对信仰的敬畏,是的,宣誓的“内容”归根结底就是信仰。
信仰是人们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选择,是一种终极性的追求,与金钱无关,与名利无关,珍藏于拥有者的心灵家园。对于誓言的恪守,外界的惩处远没有从心灵深处将其内化为毕生谨遵膜拜的信仰来的有效。我想我们每个人在成长的道路上不知起过多少次誓,最熟悉亲切的莫过于“拉钩上吊,一百年不变”,而这些孩提时代的誓言为何大多如大风吹去,成了戏言?那是因为曾经的我们还太小,不懂信仰。也许很多人到现在也没有感觉到信仰的存在,那么当你在人生的重要时刻抬起右手,用铿锵的声音喊出庄严的誓词时,周身血液加速流动的激动感,想要成就一番事业的自豪感就是她馈赠你的见面礼,你喊出了你的信仰,责任也将从此与你同行。
传统哲学原理告诉我们,内容和形式是相互作用的,形式对内容有重大的反作用。这不难推导出,形式具有其独立的价值,宣誓制度就拥有这样的生命力——用誓言喊出我们的信仰是对职业尊荣感的一种升华,是对“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的有力表达。不要再质疑宣誓制度是否只是一件华丽的衣裳,虽然它不一定必然为我们带来司法公正,可是笔者却坚信它是一个美好的开端,因为总有一种力量让我们泪流满面,承载着信仰的宣誓制度就有这样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