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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2-01-26 14:05:53


当事人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民事、行政立案,须向人民法院立案庭提交下列材料:

1、 起诉书正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2、 相关证据材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3、 原告的身份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单位机构代码证各一份;当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 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并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二、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郑东新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各类一审案件,具体有:

1、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刑事公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内的民商事案件;涉外、涉港、澳、台民事商案件;

3、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特别程序案件;

4、属于本院管辖的行政案件;

5、属于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三、郑州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电话:0371-69522001

文章出处: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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