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状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要求双倍赔偿卡费现在正在我院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12-07-18 09:49:31
2012年1月,原告李某在被告经营场所购买手机号码,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之后,原告发现被告违反《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原告卡费30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双方签订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业务服务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卡费60元;承担原告本次诉讼的交通费用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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