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工作开展的一道难题。近年来,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因执行难而引发的上访案件更是层出不穷。因此,深入分析此类案件的特点,查找其形成原因及解决对策,对相关信访案件的解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通过分析河南省滑县法院近年来所有涉及执行的信访案件,发现其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老信访户反复上访。一些申请人执行人不满于自己的利益无法实现,长期进京或赴省市反复上访,甚至有的上访人已成习性,我行我素、长期缠诉,上访达几年、十几年,抛家舍业,不达目的誓不罢休。二是信访不信法越级访。一些上访当事人存在越往上找解决问题越快的思想,因此不按照相关程序逐级反映情况,而是越级甚至直接进京上访。三是矛盾焦点转向法院。案件执行不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就会转移至法院,将案件不能及时执结的原因归咎到办案法官和执行干警身上。四是上访方式多样化。到党委部门及上级法院机关门口敲锣打鼓、扯横幅、摆花圈或是拦车下跪哭诉,给领导发短信、邮件控告,在网上发微博、在论坛发帖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诋毁执行干警,宣泄其不满情绪。
执行难引发上访的原因有四种:一是法院方面的原因。法院受财力、人力制约,案多人少,执行力度达不到,或者失去了执行时机,使案件不能得到执行,造成申请执行人不满,到处上访。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案件时方法简单或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导致当事人或案外人上访。二是被执行人的原因。有些被执行人家庭贫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即使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依然没有财产。而有些被执行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法院没有有效的线索,也不可能时时监控被执行人的行踪,对其财产无法查找。部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在知其将被判实刑的情况下,不愿意赔偿,认为反正刑期是法定的,选择刑满再出来拒绝赔偿。三是申请执行人的原因。申请执行人对法律不理解、不认同,在审判时就存在争议,对法院的判决不认可,到了执行阶段认为法院在执行错误的判决,执行就是错误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期望值过高,不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经济状况,认为法院是国家机关,就应当完全执行,不理解法院的工作应是按照法程序来开展。四是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有关部门不予配合。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遭拒绝,强制执行时暴力抗法事件也时有发生,使法院的执行工作受到严重制约和阻碍。
滑县法院建议:一是实施案件信访等级评估,建立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在申请立案执行时,对案件的信访风险进行评估,告知申请人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争取申请人的理解,从源头上防范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 二是定期梳理执行案件,无法执行的及时终结。对新收执行案件按照案由分门别类登记,强化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定期梳理案件,对穷尽职能、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的,果断终结执行程序,避免形成积案,增加申请人的诉讼成本。三是密切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积极与公安机关联动,实现信息联网,通过公安机关的户籍及身份信息平台,从网上查找被执行人躲藏地点。积极与广电部门协调,运用新闻媒体曝光老赖拒不执行判决的信息,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积极与金融部门沟通,开通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询绿色通道,及时对被执行人账户实施查封、冻结、划拨。四是强化问责与队伍建设,提升执行人员综合素质。建立执行信访层级问责制,落实执行员、执行庭长与执行局长的涉执信访责任,增强执行人员的重视程度和责任心,用问责制度来预防和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加强基础建设,从软硬件方面为执行工作提供有力保障,在充分重视规范执行、依法执行的同时,改进工作作风,全力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养。五是重视来访问题的回复和解决,将信访当事人稳定在当地。对当事人的来信、来访,不论有理、无理,都应积极应对,及时予以回复;法院能解决的尽快解决,法院自己不能解决的及时与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共同解决方案,寻求解决办法,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通过电话、书信等方式将研究出的方案、方法及时告知信访人。 六是加大执行救助力度,解决特困申请执行人的生活生产问题。积极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多方联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救助机制。对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生活十分困难的当事人,纳入救助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和生产需求,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努力减少涉执信访案件的发生。七是建立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加快执行信访工作法制化步伐。上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信访条例》,对于上访人主体资格、行为规范、案件处理原则、处理程序、违法制裁等方面进一步规范,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