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刚满19岁的被告人王某异想天开盗窃金融机构,几天之内连续三次盗窃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演了一出让人啼笑皆非的“悲剧”。2012年3月20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王某犯罪时刚满18周岁,天津市人,在郑州高新区打工。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高新区一家商业银行取款时发现自己银行卡里已经没有钱了,遂生出盗窃自动取款机内钱的想法。次日凌晨,王某拿一把锤子撬开了自助取款机的出钞口,将手伸进出钞口拿钱,但其未盗走现金。经银行清点,该自动取款机内存现金94500元。被告人王某并不死心,用同样的作案手法于2012年1月16日、2012年1月18日在另外两家商业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动起了手,虽然自动取款机内存巨额现金,但是王某都未将现金盗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盗窃未遂。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真是一分未得仍领刑罚,君子爱财,要取之有道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