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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法院的司法和谐之路

  发布时间:2009-06-23 10:25:06


    司法和谐是指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和谐的原则,力求达到法律、社会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它要求在保证司法程序正当公开的同时,还要考虑司法结果的合法合理,防止矛盾冲突进一步升级或演变。司法和谐还要求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时,既要与执政党、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同时还要维持国家权力的宗旨、方向、目的一致性,达到国家权力行使的总体和谐。

    开发区法院处在国家经济建设的最前沿的开发区内,肩负为经济建设、经济改革的试点服务,为经济稳定保驾护航,构建和谐开发区的重任。开发区法院追求和实现司法和谐的道路应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并结合需求向服务型法院方向努力。

    司法和谐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才能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才能使法院自身的发展跟上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步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法院管理机制,消除审判工作的后顾之忧,消除司法腐败以及司法职能偏移等现象,突出审判工作在法院工作中的中心地位,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和谐,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

    我们必须与时俱进,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出发,改革创新司法管理机制,提高法院管理水平,把法院管理纳入科学发展的轨道。从积极推行执行改革、改革司法审判管理机制、健全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力度几个方面实践科学发展观。首先,积极推行执行改革。重点是改革完善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对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的工作体制,进一步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及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和统一管理、协调工作。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把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等。其次,改革司法审判管理机制。要健全和完善案件质量与效率监督管理的各项制度,形成科学、合理、统一的案件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估体系,主要包括人均结案率、上诉率、申诉上访率等十项评估指标。再次,健全完善科学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施统一的流程管理模式。在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等因素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随机分案制度。要加强对审判流程管理的监督力度,把办案的每一个环节时间都在电脑上记录下来,坚决避免办案时间的随意性。最后,加强和规范以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的力度,统一审判尺度。要对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典型案例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认真的学习,充分发挥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作用。

    服务型法院所指的服务是一种宏观上的服务,也就是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通过便捷及时的审判,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审判效果的延伸,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因此,所谓服务型法院,就是指法院在坚持公正、独立的前提下,扩大以审判职能为主的各项职能,积极服务大局、服务经济发展,通过公开审理、便民利民、效果延伸等履行职责的方式,全面发挥法院多元化的功能,使审判制度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并最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实现服务型法院,只有通过具体的司法行为才得以彰显,其重点是在司法程序和实体实现公正,尤其要求在司法程序中体现出人文关怀。

    开发区法院追求司法和谐之路需要在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服务型法院思路。

   (一)和谐立案

    和谐立案是指在人民法院的立案工作中,紧扣“和谐”主题,千方百计化解“立案难”,采取有效措施便民、利民,对有诉求的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困难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

为进一步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践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宗旨,我院经过充分调研,决定构建以“和谐立案”为核心的立案工作新机制,受到了辖区群众的一致赞誉。

    一是建立涉弱势群体诉讼绿色通道。对涉及拖欠民工工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各类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采取优先接待、优先立案、优先办理财产保全等措施,依法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完善立案便民、利民措施。在立案环节加强诉讼指导工作,推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实行电话预约立案、假日立案,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案难”问题。

    三是强化司法救助机制。严格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充分关注贫困群体的司法需求,对缴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起诉权。

    四是加强日常立案接待。充分发挥立案“窗口”作用,将日常立案接待和信访工作相结合,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工作相结合,通过接待诉前群众来访、耐心细致答疑,切实帮助当事人解决问题。

五是重视诉讼财产保全。对立案时一并提起的财产保全申请,立即采取措施;对诉讼中向各业务庭提出的申请,立即移送业务庭处理,以保证诉讼保全工作的统一、高效。

    郑州高新区法院成立三年多来,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为民举措,将司法为民精神与审判实践相结合,开拓进取,勇于创新,首创了“一小时立案并转办”、“一月结案法”、“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调解忠告卡”和“红、黄牌催办制”等诸多新举措,显著地提高了审判效率,案件的平均审限缩短到了一个多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较好地解决了打官司难问题。

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告状难、立案慢、个别立案人员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等现象,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向社会承诺一小时立案并转办,即符合立案条件的一个小时内办理完毕立案手续并转交相关业务庭办理;立案手续不齐全的,一次告知全部缺项,坚决不让当事人再跑第二趟。立案周期由法定的七日一下子缩短为一个小时,大大便利了群众诉讼,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有效树立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便民、利民、为民的公正司法形象。

   (二)和谐审判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之一。构建“和谐审判”的工作格局,对实现和谐司法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和谐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刑事、行政审判工作中,以公正为底线,以“和谐”为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服务人民,注重案结事了,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实现司法资源效能的最大化,让司法成为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动力来源。

    在民事审判中,郑州高新区法院牢固确立司法为民宗旨,做好多项便民、利民举措,有效地平抑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一是开通诉讼“绿色通道”。方便群众诉讼,该院在立审执中坚持“一小时立案并转办法”。简易案子一天就可立案审执,一般案件35天审结。

    二是开展“双休日法庭”。为方便路途遥远的当事人诉讼,该院开展“双休日法庭”活动,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受到了群众欢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是对弱势群体实施司法救助。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三项利民、便民措施的采取,极大提高了民事审判的审结率和调解率。

在刑事审判中,郑州高新区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在刑事审判中做到“三个关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一是关注程序适用是否规范。通过认真落实每一个环节,切实使庭审程序更加规范。在刑事审判中,保证每一起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定罪量刑上,严格遵守“罪刑法定”与“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从快审理。

    二是关注法律适用是否准确。对确已查明事实,并严格履行法定程序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及时作出判决,判决依据应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不为人情干扰,不为关系所动,真正发挥法律应有的权威。对涉及偶犯、未成年犯的案件,区别对待,留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三是关注社会效果是否良好。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加大调解力度,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等调解方式,争取双方的相互谅解,使其全部达成调解协议。判决作出后,办案法官实施直接送达,在向当事人进行法律释明的同时,认真做好向当地群众征求意见。就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合法性等,请群众谈看法,真正实现了惩罚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同时,针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又重新犯罪,缓刑人员缓刑考验期内又重新犯罪的现象,郑州高新区法院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决定对判处缓刑人员实行缓刑人员预告书制度。

    缓刑人员预告书首先告知被判处缓刑人员被判处的刑罚暂时不予执行,告知其缓刑的起止期限、缓刑期间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考察机关等,并郑重提醒被判处缓刑人员,根据其所涉案的情节和悔改表现,法院坚持以人为本,从人道主义出发,特别是考虑其前途、家庭、事业和出路等,依法对其判处缓刑,不予关押,希望其一定要珍惜这个机会。在考验期内,如果其没有重新犯罪或严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行为,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法院将裁定撤销对其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或数罪并罚。

    缓刑人员预告书推行三年来,至今没有一名缓刑人员又重新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在行政审判中,郑州高新区法院本着能调则调的办案理念,以定纷止争为目的,以化解社会矛盾为根本,使当事人尽可能息诉,减少其诉累。有效的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和谐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难题。和谐执行是指在执行工作中,坚持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人性化执行,注重执行和解工作,对弱视群体依法提供司法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树立执行公开的理念。执行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将执行程序的启动、进展、结果等情况向当事人公开,保障其知情权,尽可能地组织申请人参与案件执行全过程,引导其全面了解、监督执行,以公开促公正。同时健全执行工作各项制度,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执行工作规范》、《执行值班实施细则》等制度,为执行行为的规范化提供了依据。  

    二是穷尽执行措施,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郑州高新区法院推出了执行值班制度、奖励举报制度、限制高消费制度等执行工作举措,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执行举措推出后,市民给予很多支持和理解,发现逃避债务或违反限制高消费制度的被执行人,积极举报、主动提供线索。

    三是运用司法救济,解决当事人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注重借助外力化解执行难,先后建立并推行司法救助基金制度。开发区党委、政府在资金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大力支持法院工作。通过利用救助基金,该院执结了一大批疑难积案。

    四是设立执行工作专项接待日,院领导对执行来访当事人集中接待,重大、疑难和复杂案件由院长及其他党组成员分别包案亲自办理。人性化的执行方法得到了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该院执行案件信访、来访连年大幅度减少。

    五是实行人性化执法。为解决问题,法官们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强制执行中尽量实行最大的人性化执法,促进了司法和谐和社会和谐。

   (四)和谐管理

    如果说立案和谐、审判和谐、执行和谐是对外和谐。和谐管理则是法院内部和谐。

    为有效开展司法政务管理,切实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体,把司法为民工作落到实处,郑州高新区法院在通过“黄、红牌催办制”、“发还改判案件讲评制”等举措健全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向当事人发放“评议法院、评议法官卡”,主动接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即由立案庭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发放评议法院、评议法官卡,并在案件审结时收回。当事人评议法院、评议法官卡上写明案由、案号、承办人,提示当事人如实填写自己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和该案承办法官或其他法官在公正效率、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廉洁自律、勤政为民和落实回避制度等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当事人可根据自己的切身感受,充分地行使监督权,对法院和法官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由立案庭汇总后,及时向院纪检部门汇报,对确属违法违纪的,按规定严肃查处;属当事人认识问题的,通知承办人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力争把一些涉法上访诱因消灭在萌芽状态。该制度很好地把对法院工作的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起来,形成监督网络,使每一个案件都体现出公正与效率,让每一个当事人都感受到公正与效率,真正把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要求落实到法院的每一项工作中,受到群众的广泛好评。

   (五)和谐法官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所以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特征。打造和谐型法官是打造和谐法院的前提和基础。和谐型法官,该类法官又称综合型法官或复合型法官,他们既懂法律,又懂政治,经常研究法学理论,熟悉法律法规,但不违法;关心政治,掌握大政方针,但不唯政治论。他们创新能力强,能够开拓性开展工作,积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研究新的法学理论,善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疑难案件。此类法官能够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围绕当前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重心开展审判工作,注重法律与政治的结合,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能够恰当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原则,审判工作中积极追求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办理的案件中上诉、上访案件少,群众满意率高。当前法院系统中涌现出的模范法官如宋鱼水、金桂兰、李其宏等即是此类法官的典型代表。

    一流的队伍、一流的业绩,来源于一流的管理。郑州高新区法院通过“六个一”工程,倾力打造和谐法官。要求每位法官每年开一个好的观摩庭,制作一份优秀法律文书,编写一个好案例,发表一篇好文章,讲好一堂法制课,提出一个好建议。“六个一工程”为郑州高新区法院打造出一支能说、会写、善断、勤学、常谏的复合型性的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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