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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破产案件 积极保护民族品牌

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案成功和解

发布时间:2010-05-10 11:41:43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我国经济形势处于企稳回暖的关键时期,以“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为首要任务,积极响应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36号)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合理适用破产和解程序,有效化解企业债务风险,挽救危困企业,积极谋划、多方协调,终于成功促成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案的和解,这也是该院继2009年郑州卫材药业有限公司破产案成功和解后又一次妥善处理破产案件,以实际行动体现了服务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大局意识。

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LED显示屏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曾建造了“中华第一屏”、“香港、澳门回归倒计时牌”、“第十一届亚运会主会场显示屏”、“悉尼奥运会足球、棒球主会场显示屏”等经典工程,江泽民、乔石、李鹏、朱镕基、吴邦国等多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先后莅临中显公司视察指导工作。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是国家科委批准的第一个显示专家,也是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之一,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显公司于2000年通过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5年产品通过欧洲CE认证。CCDL品牌的LED显示产品遍及全国,远销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荷兰等国家。

由于资金、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中显公司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2008年3月3日,中显公司因外欠货款长期无法收回,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

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清查结果显示,截止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日,中显公司净资产应为-112,658,998.22元,累计亏损为-174,038,215.42元,资产负债率应为236.39%,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做为国内最早从事LED显示屏研发、生产和销售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显公司在品牌、技术都存在很大的优势,尤其在海外享有极高的声誉。如果破产,这曾经令国人骄傲的民族品牌将不复存在;而且中显公司绝大多数的应收账款在海外,追讨难度大、成本高,企业现有资产绝大多数已经抵押,未抵押的资产在支付破产费用后,还不足以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破产清算的话,普通债权人的利益将无从保障;另外,企业一旦破产,一大批职工将丢掉饭碗,这又是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不和谐因素。

考虑多方利益,经过深入研究,2009年10月,法院副院长高山创造性地提出了以债务和解为突破口来解决中显公司破产案件,并积极寻找战略收购投资人以合适的方式收购中显公司。具体方案是将债务人财产分为两个部分,将企业名称和商标使用权及机器设备给中显公司留下以获取企业重生的机会,其他资产则由战略收购投资人购买,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留债务人的发展机会,同时保护战略收购投资人的利益。2009年12月3日,法院裁定准许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进入和解程序。

经过法院和管理人的多方考察和争取,最大的抵押债权人河南裕华资产管理公司愿意做战略收购投资人。为促成和解,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运用各种方法调解,发出司法建议书,向各方当事人讲清和解与破产的利弊。由于债权人中有国有银行,又有资产公司,其自下而上的汇报程序极其复杂,为了加快和解的进程,高山副院长、主办法官高晓明庭长亲自带领管理人一起到北京与部分金融机构主管部门直接沟通。为了消除中显公司职工的顾虑,法院积极主动与收购方协调解决职工的生活问题,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为和解协议的最终达成扫清障碍。

截止2009年3月26日,六名有效债权人中的五名债权人向管理人送达了同意和解方案的书面意见(即由河南裕华资产管理公司作为本案的战略收购投资人以资产评估总值为对价对中显公司的资产进行收购),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的规定,管理人认为和解方案内容合法、表决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对和解方案裁定认可。2010年3月26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2008)开民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和解方案,同意和解协议的内容,同时终止和解程序。至此,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和解程序,在债务人、管理人及人民法院的努力下,成功的实现了和解重生。

郑州中原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破产和解实现了多方共赢:和解保住了中显公司在电子显示领域享誉盛名的品牌,企业甩掉了沉重的债务,得以轻装上阵,重新焕发生机;债权人能够及时受偿,用于其他商业再投资,获取收益,而且实际受偿率大大提高;战略收购投资人盘活了自有资产,实现了投资收益最大化;企业职工的稳定就业和生活问题得到实际解决,化解了潜在的社会不和谐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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