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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可耻▪诚信光荣】郑州高新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

  发布时间:2018-05-10 09:12:05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欢迎向本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0869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被执行人:王光辉。公民身份证号:4101031958xxxx3733

住所地:玉凤路发展东郡3号楼14楼东户

基本案情:原告栗海涛与被告王光辉、郭晓宏、陈军、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确认被告陈军支付本金427050元、合同期内利息20218.95元、逾期利息(合同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七计算)。公正债权文书生效后,被告陈军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270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郭小华。公民身份证号:4113021972xxxx6045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院2号楼3单元17号

基本案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郭小华、陈天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郭小华、陈天兵支付本金161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18583.04元、逾期利息(合同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七计算)。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郭小华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628583.0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被执行人:苗媛媛。公民身份证号:4112821979xxxx2622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1号院2号楼122号。

基本案情:原告崔存利与被告苗媛媛、董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121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苗媛媛、董辉支付借款本息9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苗媛媛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218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董辉。公民身份证号:4112821976xxxx0016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腾飞路1号院2号楼122号。

基本案情:原告崔存利与被告苗媛媛、董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121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苗媛媛、董辉支付借款本息95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苗媛媛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2187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9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刘长林。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65xxxx0035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路2号院2号楼8号。

基本案情:原告吴建路与被告刘长林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特102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被告刘长林支付吴建路借款本息共计276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刘长林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特1028号民事裁定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76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李红铎。公民身份证号:4110811981xxxx6650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北路59号院左岸国际4号楼311号普尔泰药业。

基本案情:原告高翼龙与被告李红铎、张文平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1570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李红铎、张文平支付高翼龙借款本息共计114.4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李红铎、张文平已归还部分案款,剩余17.5万元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5700号民事调解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剩余义务:17.5万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王智勇。公民身份证号:4101231975xxxx0011

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人民路南侧563号院5号。

基本案情:原告陈江天与被告王智勇、时俊霞、河南大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智勇支付陈江天借款本本金2100万元及至2016年5月5日的利息897.8万元,并以2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陈江天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时俊霞、河南大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智勇、时俊霞、河南大富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997.8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时俊霞。公民身份证号:4101031975xxxx134X

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南街16号院17号楼7号

基本案情:原告陈江天与被告王智勇、时俊霞、河南大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智勇支付陈江天借款本本金2100万元及至2016年5月5日的利息897.8万元,并以21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陈江天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被执行人时俊霞、河南大富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王智勇、时俊霞、河南大富投资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4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997.8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被执行人:彭东亮。公民身份证号:4114221988xxxx3950

住所地:河南省睢县白庙乡彭庄村。

基本案情:原告陆建国与被告彭东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0191民初1192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彭东亮支付陆建国购房款25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3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0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迟延履行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彭东亮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1924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8万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0869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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