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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可耻▪诚信光荣】郑州高新区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发布时间:2018-05-24 17: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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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欢迎向本院执行局举报被执行人下落或财产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0869

失信被执行人曝光台

被执行人:陈军。公民身份证号:4130261978xxxx5720

住所地:郑州市十管城回族区城东路128号3号楼1号

基本案情:原告栗海涛与被告王光辉、郭晓宏、陈军、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确认被告陈军支付本金427050元、合同期内利息20218.95元、逾期利息(合同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七计算)。公正债权文书生效后,被告陈军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270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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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波。公民身份证号:2202211975xxxx4417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62号院9号楼1单元330号3号。

基本案情:原告栗海涛与被告王光辉、郭晓宏、陈军、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确认被告李波支付本金427050元、合同期内利息20218.95元、逾期利息(合同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七计算)。公正债权文书生效后,被告李波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270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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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娜。公民身份证号:4106211981xxxx052X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3号17号楼23号

基本案情:原告李得强与被告李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李娜支付借款本金7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8月13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1.25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李娜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魏建军。公民身份证号:4101811971xxxx5050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及技术开发区商英街24号1号楼1单元49号。

基本案情:原告王保与被告魏建军、魏晓航、王现利、张晓红、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魏建军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1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魏建军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王现利。公民身份证号:4101041972xxxx0015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陇海东路301号院4号楼9号。

基本案情:原告王保与被告魏建军、魏晓航、王现利、张晓红、河南荣成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王现利支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11日始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王现利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郭晓宏。公民身份证号:4101031958xxxx3747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22号行署国际广场E座1107室。

基本案情:原告栗海涛与被告王光辉、郭晓宏、陈军、李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做出的(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确认被告陈军支付本金427050元、合同期内利息20218.95元、逾期利息(合同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七计算)。公正债权文书生效后,被告陈军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郑黄郑执字第262号执行证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2705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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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陈天兵。公民身份证号:4129011969xxxx1595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三马路152号院2号楼3单元17号

基本案情: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郭小华、陈天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019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郭小华、陈天兵支付本金1610000元、合同期内利息18583.04元、逾期利息(合同到期日至执行完毕日止,按月利率千分之十七计算)。判决书生效后,被告陈天兵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7127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628583.0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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