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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欠款不到10万成“老赖”,你可能就认识他

  发布时间:2018-06-01 10:08:06


郑州高新区法院、郑州电台都市广播FM91.2、映象网继推出“执行在路上”网络广播双平台执行人物专栏之后,又联合推出“郑州高新区法院老赖曝光台系列报道”大型执行专栏:

每周二、周三、周五,映象网“大护法”栏目推出曝光新闻;

FM91.2在新闻中打造“郑州高新区法院老赖曝光单”专栏;

同步FM91.2、映象网官微推出系列曝光老赖微信:系列式、主题性,用百姓喜闻乐见的方式,把老赖曝光更可看、想看、乐看。

“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在路上”栏目、“大护法”专栏、“郑州高新区法院老赖曝光单系列专栏”,三大栏目相辅相成,形成立体化、多维度、全方位的宣传矩阵。


(一)

被执行人:杨舟舟

公民身份证号:4128271985****3075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1353号楼68号。 

基本案情: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杨舟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杨舟舟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818.7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79

 

(二)

被执行人:刘巧玲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86****0106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汪庄村60 

基本案情: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刘巧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刘巧玲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818.7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79

 

(三)

被执行人:杨丹丹   

公民身份证号:4128271983****3048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13510号楼1906 

基本案情: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杨丹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杨丹丹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0818.7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79

 

(四)

被执行人:张量舒   

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8****5455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东路19号

基本案情:李莉与被告张量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特526号民事裁定书判定,被告张量舒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调解生效后被告张量舒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特526号民事裁定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76

 

(五)

被执行人:韩永云   

公民身份证号:4129291962****006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港湾路2号院33号楼2单元3层17号

基本案情:原告尚秀丽与被告鲁中有、韩永云、潘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791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韩永云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66386元及利息,并承担其他费用共暂计6814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韩永云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7912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814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59

 

(六)

被执行人:石秋玲  

公民身份证号:4102241972****1321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天赋路29号6号楼15号

基本案情:原告李小威与被告石秋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石秋玲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暂计7169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石秋玲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7169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59

 

(七)

被执行人:张剑卫   

公民身份证号:41012********

住所地:河南省中牟县白沙镇白坟村169号。

基本案情:原告刘亚敏与被告张剑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张剑卫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8746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剑卫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893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746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06

 

(八)                     

被执行人:申利勇

公民身份证号:4101051978****6617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盛和街2号院11号楼6单元46号 

基本案情:原告李燕与被告河南百富投资有限公司、申利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917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5389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917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389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九)

     

被执行人:何亚琴  

公民身份证号:4127211987****382X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中方圆路9号院5号楼30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何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2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何亚琴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44951.99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何亚琴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24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4951.9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97

 

(十)

被执行人:华志刚   

公民身份证号:4104231962****2552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118号院2号楼41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华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华志刚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32284.89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朱妞妞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49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2284.8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97


(十一)

被执行人:李伟娜 

公民身份证号:4101041987****0048

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镇十八里河村545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李晓刚、李伟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李晓刚、李伟娜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借款本金及利息80453.87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陈建明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724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0453.87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097

 

(十二)

被执行人:石红娜  

公民身份证号: 4101081980****0044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沙口路31号院8号楼62号。

基本案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石红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石红娜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38568.8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石红娜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4569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8568.8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十三)

被执行人:宋红丽   

公民身份证号: 4103811986****7327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附1号。

基本案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宋红丽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宋红丽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47920.49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宋红丽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457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7920.49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十四)                         

被执行人:丁杰  

公民身份证号: 4101041987****004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惠工街11号院7号楼1单元6号。

基本案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丁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丁杰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14038.44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丁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7431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14038.4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十五)          

被执行人:张卫东  

公民身份证号: 4101051968****4453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68号10号楼44号

基本案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张卫东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张卫东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41805.08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张卫东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7576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1805.08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十六)                      

被执行人:王新  

公民身份证号:4129021973****0319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景明街2号院1号楼11号

基本案情:原告张兰玉与被告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4)开民初字第6810号民事调解书判定,被告王新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62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王新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4)开民初字第6810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62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区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十七)

被执行人:李红霞 

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

住所地: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航海东路2号院16号楼014号

基本案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李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依据(2017)豫019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定,被告李红霞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并承担其他费用共计80183.52元。生效后,被告李红霞一直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1209号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80183.5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69522136


(十八)


被执行人:常冠英   

公民身份证号:4101031971****0333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西路133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袁德全与被申请人常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常冠英应于2017年6月22日前支付赔偿款63766.67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常冠英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7232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63766.67元及案件受理费139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十九)

被执行人:胡振林   

公民身份证号:4113211987****003X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瓦屋李村南一街7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林意佃与被申请人胡振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03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胡振林应于2017年8月21日前支付赔偿款39323.07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胡振林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038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39323.07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04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

被执行人:闫妍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81****3020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238号院10号楼56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宏与被申请人闫妍、杨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2017)豫0191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闫妍、杨传平需2017年9月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借款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闫妍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一)

被执行人:杨传平   

公民身份证号:4127241979****3753

住所地:河南省太康县独塘乡赵庄行政村赵庄村。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宏与被申请人闫妍、杨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2017)豫0191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闫妍、杨传平需2017年9月8日前向申请人支付借款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申请人杨传平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807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二)

被执行人:王杰华   

公民身份证号:4101121965****6630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岳岗村东一街12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志永与被申请人王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王杰华应于2017年4月6日前偿还借款674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王杰华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67400元及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74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三)

被执行人:刘萍  

公民身份证号:4101051963****4446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82号4号楼

基本案情:申请人河南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萍、王少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刘萍、王少翡应于2017年6月25日前支付维修款2332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刘萍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维修款23320元及案件受理费242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四)

被执行人:王少翡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75****4031 

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郭村285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河南恒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萍、王少翡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5)开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刘萍、王少翡应于2017年6月25日前支付维修款2332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王少翡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5)开民初字第3844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维修款23320元及案件受理费2424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五)

被执行人:王震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87****0233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沟赵办事处岗崔村293号付1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炜与被申请人王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9082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王震应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借款37780元。调解生效后,被申请人王震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9082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37780元及案件受理费497.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六)

被执行人:付瑞霞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64****7008   

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镇葛寨村大街100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满屯与被申请人付瑞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付瑞霞应于2017年11月23日前支付补偿款4095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付瑞霞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4867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补偿款40950元及案件受理费823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七)

被执行人:张石磊   

公民身份证号:4103261985****1018

住所地:河南省汝阳县上店镇任庄村17组

基本案情:申请人李钰锐与被申请人张石磊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特440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张石磊于2017年12月16日前还清欠款75000元。裁定生效后,被申请人张石磊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特440号民事裁定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欠款7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八)

被执行人:李伟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91****0157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大街252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苏其伟与被申请人李伟、程广辉、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李伟、程广辉、赵宏应于2017年12月14日前支付借款58280元(利息另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李伟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5828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二十九)

被执行人:张爱国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73****7012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北里村北街

基本案情:申请人任俊岭与被申请人张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依据(2016)豫0191民初4302号民事调解书,被申请人张爱国需201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货款37791元。调解书生效后,被申请人张爱国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4302号民事调解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货款37791元及案件受理费523.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三十)

被执行人:孙一平    

公民身份证号:4101081973****1091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新城办事处胖庄村一街85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王国欣与被申请人郑州恒大房车有限公司、孙一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7)豫0191民初20132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郑州恒大房车有限公司、孙一平应于2018年3月22日前支付施工款6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郑州恒大房车有限公司、孙一平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申请人孙一平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191民初20132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施工款6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350元、公告费26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三十一)

被执行人:程广辉  

公民身份证号:4101211971****5310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方顶村方顶383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苏其伟与被申请人李伟、程广辉、赵宏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李伟、程广辉、赵宏应于2017年12月14日前支付借款58280元(利息另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程广辉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5828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三十二)

被执行人:赵宏   

公民身份证号:4101021955****1548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佛办事处五龙口村大街252号

基本案情:申请人苏其伟与被申请人李伟、程广辉、赵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依据(2016)豫019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李伟、程广辉、赵宏应于2017年12月14日前支付借款58280元(利息另计)。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赵宏至今未履行义务,现被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公布。

执行依据文书:(2016)豫0191民初14533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58280元及利息。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郑州高新法院被执行人线索举报电话:0371-55529889

                           

诚信光荣,失信可耻。曝光“老赖”行动还在继续,我们也希望社会各界了解执行、理解执行、支持执行,营造良好的诚信社会氛围。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郑州高新区法院郑重承诺: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执行在路上!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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