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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法院公开发布拒执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6-30 09:44:01


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基本案情:

    关于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阶段,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蔡某应偿还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37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蔡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该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执行局按蔡某在诉讼阶段中签署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次日蔡某签收上述法律文书,但其仍未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主动履行相关义务。鉴于蔡某躲避、对抗法院执行的实际行为,本院依法对蔡某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期间蔡某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本院对蔡某的拘留决定。

    后本院经查询发现蔡某名下有车牌号为豫NCJ60*的奥迪牌汽车和车牌号为豫NE060*号的别克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即作出执行裁定书,对上述涉案车辆予以查封(查封交易手续)。随后又向蔡某送达另一执行裁定书,要求其在裁定生效后三日内将上述车辆交付至本院执行局。在蔡某收到执行裁定书后,依然拒不配合法院工作,不交付上述车辆。本院进而依法对蔡某罚款决定,对其拒不交付车辆的行为决定罚款人民币一万元,并将该罚款决定书向被执行人蔡某送达。鉴于被执行人蔡某种种对抗执行行为,申请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依法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依法追究蔡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作为负有向自诉人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偿还欠款的执行义务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拒不交付法律文书(裁定书)指定交付的车辆,且经罚款后仍拒不执行。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蔡某在有相应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相关法定义务,对抗法院执行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认为蔡某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蔡某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裁定,交付车辆,但其拒绝交付,导致生效裁定无法执行。蔡某的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被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蔡某最终身陷囹圄。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不要心存侥幸,应依法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任何人不要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否则都将受到更为严厉的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刘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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