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及《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立诉讼与人民调解联系中心。该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进行诉前调解,充分发挥诉前调解的案件分流作用,提高案件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帮助当事人明确诉讼风险,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或者放弃诉讼,做好诉前调解工作,或在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权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就近、就地选择非诉讼调解组织解决纠纷,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
二、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需要确认效力的,依法及时审查确认;对人民法院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调解协议及其原因,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给相关调解组织,并就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业务庭做好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在案件受理后、裁判作出前,经当事人同意,协助业务庭委托有利于案件调解解决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有关组织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主持调解,或者邀请有关单位或者技术专家、律师等协助业务庭进行调解。
四、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指导。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指派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采取“以案代训”、“观摩调解”等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讲授法律知识,剖析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典型案例,交流调解技巧,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庭审。
五、促进人民调解员与审判法官相对接。一方面通过常规化轮训、法制宣讲团等方式,加强法官对于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通过每月例会、联席会议等途径,使调解员及时将案件情况反馈给法官,帮助法官准确掌握案件背景,把握争议焦点。
六、做好个案指导。对于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遇有法律等相关问题及时予以指导、协助,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
七、推动“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的建立。在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主动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大调解机制调解主体的沟通交流,与村委会、居委会、工会、共青团、妇联、侨联等组织密切配合,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合力。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人民陪审员、离退休干部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组成的覆盖各级、各部门、各行业的特邀调解员、调解志愿者网络库,并充分发挥其作用,协助业务庭进行的送达、调查、调解、执行等工作。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网络的对接,以逐步形成资源共享、力量共用、良性互动的“大调解”工作网络体系。
该部门的建立,是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的有益探索,能够加强对外联系,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做好诉讼与非诉讼渠道的相互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