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郑州高新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建设合同纠纷案。原告马某与河南某环保公司在诉讼中达成和解,郑州高新区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告河南某环保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前分五次给付原告马某90万元,若逾期按工程款总额20%另付违约金,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内容。但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河南某环保公司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原告马某向郑州高新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到该案的执行法官郭建桥,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送达限期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郭法官联系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表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业务影响巨大,确实无力支付执行款。案件一度陷入执行不能的僵局。郭法官经过严密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河南某环保公司与案外第三人李某有工程业务往来,李某有一笔应付款项,还没有支付给被执行人,并且金额大于执行款。有了这个线索,郭法官立即向第三人李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第三人按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的债务。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李某起初很惊诧,自己并无惹上官司,怎么会收到法院的通知书?经过郭法官多次的明理释法,沟通调解,并告知李某若其妨害执行应付的法律责任。最终案外人李某同意还钱,并如期支付全部的执行款,这件建设合同纠纷案完美执结。
郑州高新区法院通过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到期债权,不仅帮助申请人实现了合法权益,而且为被执行人省去与第三人诉讼这一环节,减轻了诉累,节省了司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