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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向申请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案款的公示 作者:执行局发放时间:2025年6月13日 为进一步严格管理执行案款发放,强化执行案款管理,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案款收发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自然日(2025年6月10日—2025年6月12日),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本院向申请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发放案款公示如下: 监督电话:66677253 特此公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10日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191刑更3号罪犯郭幸福,男,1982 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519821218301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71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怡园新邸小区15栋401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2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羁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2日,本院作出(2023)豫019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郭幸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之前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郭幸福因其患有尿毒症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郭幸福患慢性肾脏病5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郭幸福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郭幸福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5)豫0191刑更3号 罪犯郭幸福,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XX519XX12XX301X,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青年西路71号,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怡园新邸小区15栋401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7月21日被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3年12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因患病,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羁押,次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2月12日作出(2023)豫0191刑初4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幸福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之前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2月28日郭幸福以患有重疾尿毒症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5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郭幸福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503房间,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7765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豫0191刑更1号 罪犯樊红娟,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xxx1988121xxxxx,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路2号院1号楼2号,住郑州市中原区帝湖花园小区118号楼二单元24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豫019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红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樊红娟怀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2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外执行,矫正期间自2024年3月6日至2024年12月24日。2024年12月18日,罪犯樊红娟因其怀孕待产、后期需哺乳婴幼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经查,罪犯樊红娟系正在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樊红娟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关于受理罪犯樊红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立案公示 (2025)豫0191刑更1号    罪犯樊红娟,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2198812160060,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路2号院1号楼2号,住郑州市中原区帝湖花园小区118号楼二单元24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3年8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因樊红娟怀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暂不予收押,于2024年2月29日被本院决定监外执行,因樊红娟暂外执行期间怀孕,于2024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1月29日作出(2023)豫019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红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决生效后,2024年12月18日樊红娟以因怀孕待产后期需哺乳婴幼儿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9日予以立案受理。    现将受理罪犯樊红娟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予以公示,请社会予以监督。公示期限为五日。公示期间,如对公示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投诉意见。投诉意见提出方式为:(一)将书面投诉意见在公示期满前邮寄至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6号)刑事审判庭503房间,邮编为450000;投诉材料需附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便于法院查证。(二)公示期间携带身份证直接来法院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映。(三)公示期间情况紧急不能邮寄书面投诉意见或来院反映的,可先打电话0371-66677650进行反映,但需打电话后3日内向本院邮寄相应的书面材料或来院说明情况。    投诉人应如实反映与案件审理有关的情况,并提供证据或线索;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进行诬告陷害,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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